浮动抵押,也叫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标的而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抵押。浮动抵押的特点如下:
1、设定浮动抵押的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权把抵押的范围限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域,自然人和其他非生产经营组织不能设立浮动抵押;
3、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包括现有的和以后将有的;
4、浮动抵押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自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原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和原《物权法》第181条相比,有以下新变化:
(1)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的规定。
原《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须有当事人的书面协议,为要式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删除了这一限制性形式要件。当事人之间成立动产浮动抵押,并不以书面形式为限,还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2)明确了优先受偿的时间。
原《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确定的时间点不准确;民法典将其明确为: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和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不同的。
民法典第411条已经规定了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即:“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