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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释义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抵押担保 |5973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存在大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损害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案例,因此,《民法典》新增的这一条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应如何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关于受让人的范围:应当理解为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即受让人是指“共有人之外的人”。因为如果份额转让发生在按份共有人之间,就不会打破共有的内部关系,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份额”不包括共有份额因赠与或者遗产继承、遗赠转而由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享有。

三、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须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通知的主体为拟转让份额的共有人,通知的对象是其他共有人。关于通知的内容,《民法典》本条仅规定为“转让条件”。通知的内容是前文所述的“同等条件”,还是转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拟受让人的姓名等信息?可以参照《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时对通知内容的要求来理解按份共有人的通知内容,按份共有人应将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以便其他共有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本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四、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

对本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1 条可供参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合理期限,可作如下理解:

1.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有约定”要求对具体的行使期间有约定,包括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期间的长短、是否存在其他例外情形等。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具有合理性。

2.以通知中载明的行权期间为合理期限。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通知内容也应包括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按照《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11 条的规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3.推定为 15 日。如果通知中没有载明优先权的行权期间。对此,《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11 条第 23 项规定了推定为 15 日的期间。须注意的是,由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因此,根据形成权的基本理论,司法解释确定的 15 日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优先购买权确定地丧失。

4.优先购买权的最长期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11 条还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最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

五、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实践中,转让人通常要求其他共有人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答复。如果其他共有人并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答复,应如何处理?鉴于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间一般不会很长,因此,只要发生了其他共有人在该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事实即可,不能推定: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因权利人未作答复而消灭。

六、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的规定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规定,也是吸收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14 条的基本内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 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适用本条的前提是经过协商而协商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的份额比例行使权利。

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结果。

出让人和优先购买权人之间成立共有份额转让合同,该合同履行完毕。

八、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物权优于债权】

 

九、侵犯优先购买权的结果。

转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违反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转让人对第三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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