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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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发布者:张志勤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260人看过


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作用和性质如下: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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