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中涉及的新变化包括:
一、 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1、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外,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服务单位须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的询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3、业主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居委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要求业主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