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股东,虽然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是一个股东,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缺少监督,容易出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一人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常常表现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何避免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呢?本律师认为:作为一人公司或者股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1. 审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财务报表。一人公司应当有独立的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合法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独立的财务报表对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非常重要。
3.财务制度。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相对规范的财务制度。
一人公司有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只能使用公司专门的银行账户,而不能使用股东个人的银行账户。
4.财务收入和支出记载明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收入和支付要有清晰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5 .经营场所。一人公司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应当加以区分。
6 .业务。如果一人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的业务是同一的,更要做好上述相应的混同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