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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

发布者:王礼锋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11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程XX,女,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被不起诉人程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 年7月25 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 9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XX涉嫌诈骗罪,于2022 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23 年2月21 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 3 月21 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程XX系阜阳市XX公司法人,其和被害人王X是朋友关系。自2019年起,程XX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王X借款本息约 60 万元。后程XX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王X多次催要无果。2020 年5月8 日,程XX向王X称其欲出售一套XX一品房产,买家已联系好,成交价为 103 万元。因该房产尚有 63 万元农业银行按揭贷款未还清,程XX提出让王X借款 63 万元用于先期偿还贷款,待房屋出售后,除了将 63 万元全额退还给王X另将剩余售房款约 30 万元给王X。2020年5月28 日,程XX和王X签订借款合同后,王X于次日向程XX转款 63 万元。后王X多次催促程XX还款,程XX一直找借口推脱,直至2020年9月份,王X了解到,程XX并没有把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于是王X报警。

另查明:

1.程XX拥有的XX一品3号楼502 房产,除在XX农业银行存在 658000 元按揭贷款之外,还有向自然人袁XX抵押贷款的 30 万元,程XX在和王X签订借款合同后,刻意隐瞒了向袁XX抵押借款 30 万元的事实。

2.2019年8月16 日,李XX和程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款为 103 万元,李XX于当日转款给程XX33 万元定金程XX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和还账,并向王X隐瞒了该事实。2021年3月9 日,李XX已向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3.程XX在收到 63 万元借款后,次日起就将该款项陆续用于个人还账和其他开销,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房屋贷款,虽然有程XX和案外人李XX签订有购房合同,但是程XX消极履行义务,其目的是将王X 63 万元专项款(用于偿还房贷)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颖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XX主观上非法占有故意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裁定:

决定对程XX不起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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