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礼锋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014081006
咨询时间:09:00-22: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39338元并支付利息25573元

发布者:王礼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任X,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XX,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任X与被告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王XX、王XX共同偿还任X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暂计2600元(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按照650000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8年8月8日暂计至2018年10月7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共计676000元;

2.任X对王XX、任X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X、王XX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8日,王XX、王XX因资金短缺向任X借款650000元,王XX、王XX于当日向任X出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借期内利息每月9750元,借期内利息共计58500元;逾期还款应按照贷款本金的24%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王XX、王XX用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屋进行抵押,被担保债权为650000元。任X依约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王XX、王XX支付了借款。任X出借借款后,王XX、王XX仅支付了借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却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奈任X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任X的诉讼请求。

王XX辩称:

我欠任X钱,当时借款650000元,但是实际只收到610000元。

王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8日,任X与王XX、王XX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XX、王XX向任X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按月支付利息9750元,王XX、王XX以其名下位于瑶海区房产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给任X,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合同另约定,合同期满王XX、王XX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贷款本金的24%计算逾期利息。当日,任X向王XX账户转款650000元。2018年2月11日,任X取得上述房产的抵押权。庭审中,任X认可王XX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支付了6个月利息。

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抵押权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XX、王XX向任X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任X主张出借本金650000元,王XX辩称收到650000元当日又被刷走46500元。本院认为王XX虽辩称借款当天被刷走46500元,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收款账户与任X之间存在关联,也无证据证明介绍人与任X之间存在关联,故对王XX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支付情况,任X在庭审中明确王XX、王XX自借款之日起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庭后又向本院明确王XX、王XX自2018年3月7日起支付了5个月利息,任X关于利息支付情况前后陈述不一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任X在起诉状中明确王XX支付了借期内(6个月)的利息,且主张自2018年8月8日起继续计算利息,故本院认定王XX、王XX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支付了6个月利息。对于王XX、王XX于借款之日支付的利息9750元,本院依法冲抵借款本金,确认任X实际出借本金64025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王XX、王XX已付利息中超过月利率1.5%部分,本院依法冲抵借款本金。经核算截止2018年8月7日,王XX、王XX尚欠任X借款本金639338元。关于逾期利息,任X主张自2018年8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暂计算至2018年10月7日,王XX、王XX应支付任X逾期利息25573元。

关于抵押担保,双方明确约定王XX、王XX以其名下位于瑶海区房产为案涉借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故本院依法支持任X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判决:

一、被告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X借款本金639338元并支付利息25573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7日,之后的利息自2018年10月8日起以639338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任X对被告王XX、王XX名下位于瑶海区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任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20元,由原告任X负担100元,由被告王XX、王XX负担5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礼锋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3年
  • 13014081006
  •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1.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23分 (优于70.4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9.87%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礼锋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1123 昨日访问量:10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