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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成功,争取到缓刑五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发布者:王礼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4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男,1953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阜阳市看守所因其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同年3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5月9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12日被颍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皖12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赵XX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赵XX的亲戚李学方去世后,留有制作土烟花火药的原料,赵XX将该原料拉回家制作土烟花。2019年2月,赵XX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家中使用硫磺、硝、煤粉、银粉等原料制作土烟花火药。同年2月19日,赵XX将制作的土烟花在颍东区XX公平集出售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用于制作土烟花的火药19.25千克、引信0.15千克、成品土烟花35个(火药含量3.59千克)。后民警又在其家中查获制作土烟花火药的原料硫磺33.8千克、硝57.17千克、煤粉31.45千克、银粉0.7千克、引信2.1千克。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火药为烟火药;送检的引信每克装药量0.608克。

2019年3月12日,赵XX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制售土烟花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土烟花、火药等原料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证人赵X、李X1、李X2的证言,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赵XX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XX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烟火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赵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赵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对扣押在案的烟火药19.25千克、引信0.15千克、成品土烟花35个、硫磺33.8千克、硝57.17千克、煤粉31.45千克、银粉0.7千克、引信2.1千克予以没收。

赵XX辩护人王XX律师辩护意见:

其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患有高血压、哮喘、心脏病等疾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另提出赵XX行为有别于为实施非法活动而制造爆炸物的行为,量刑上应较后者更轻。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期间,颍东区人民法院委托颍东区司法局对赵XX进行社区影响评估。颍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赵XX具备在本辖区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赵XX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烟火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予判处。鉴于赵XX自制烟火药用于制作土烟花在元宵节期间出售,主观上是为了补贴家用,用于农村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扣押在案的烟火药19.25千克、引信0.15千克、成品土烟花35个、硫磺33.8千克、硝57.17千克、煤粉31.45千克、银粉0.7千克、引信2.1千克,予以没收。”;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赵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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