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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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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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王X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3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初,他人向被告人郭XX购买甲卡西酮(俗称“筋”),郭XX遂向被告人刘XX购买,刘XX又向被告人王X购买,王X便与被告人武XX联系购买。2017年8月5日晚,武XX、王X约定交易,王X驾驶由刘XX借来的车,载刘XX、郭XX从长治市城区一同前往襄垣县交易。期间郭XX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刘XX支付人民币70000元。刘XX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王X支付人民币50000元,王X又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向武XX支付人民币9000元。8月6日到达约定地点后王X下车取回甲卡西酮,并将人民币31000元交给对方。后王X、刘XX、郭XX驾车返回长治市城区,在长治西高XX被抓获,当场从车中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大包共计1997.8克,从郭XX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2.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其中一大包甲卡西酮的含量为60.7%。从刘XX随身物品中查货毒品疑似物一小包计0.8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武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刘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郭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可能是为了自己吸食或为他人保管等。在现实生活中,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承认其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这时就需要我们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分析和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行为人已经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者正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而被抓获,后从其身上或者住处起获毒品,我们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对其身上或者住处被起获的毒品也存在贩卖的故意。本案中,虽然被告辩解未将毒品买个他人,未收受钱财,但从其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行为人存在贩卖故意。

建议:

行为人已经实施过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者正在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基础事实,行为人对其身上或者住处被起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是推定事实。运用推定的方法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时,应当允许被告人对推定结论的反驳,同时,应当认真分析被告人对其不具有贩卖毒品故意的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准确定性。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