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人陈XX及王XX,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商业、文化产业进行投资及管理;依据《担保法》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陈XX伙同王XX、张XX(公司实际负责人)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以对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许诺投资3个月、6个月或一年给予1.3%、1.4%、1.5%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至2014年12月13日,110人与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180份担保借款合同,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XXX元,期间退还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3454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以对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的方式,许诺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在该公司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有110人与其签订合同,上当受骗。该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的主要原因是利用了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抱有侥幸、赌博心理。
建议:
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但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蕴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增强合法和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