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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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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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故意杀人案

发布者:王宇川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孟XX与被害人周X1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遂持刀朝周X1腹部等处捅刺,并威胁周X1不得报警,当场劫取现金400元、手机一部(评估价值为160元)、黄金戒指一枚、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等物品逃离现场。周X1在该租住房内死亡,2015年2月10日被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周X1系左胸前受单刃锐器伤致升主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孟XX在侦查机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九份不同讯问事实有罪供述,并且亲笔书写了《交代材料》被告人孟XX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存在矛盾:被告人孟XX前三次供述只捅了被害人肚子上两、三刀,离开现场时被害人手捂着肚子在床上躺着,不动弹;当侦查人员讯问其藏匿被害人尸体一事时,其明确供述没有藏匿被害人尸体。第四次供述称其将尸体放入纸箱内,还在尸体上放了被子,对捅刺被害人的刀数也有变化。第五次供述刀把颜色。第六次供述最少捅了十几刀。第八次供述捅了胸腹部,可能还有脖子上,直到被害人不能动为止,把刀朝阳台方向扔了过去。当庭供述与前三次笔录基本一致,称其在侦查机关第四次之后的供述均系侦查机关对其逼供、诱供所致。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而公诉机关不能提交法庭被告人第三次供述之后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且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矛盾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害人死亡结果与其犯罪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孟XX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XX持一把单刃刀朝周X1颈部、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周X1当场死亡,并将周X1的尸体藏匿于室内一纸箱内的事实不清,证据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故对被告人孟XX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故法院依照现有证据判决被告人孟XX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并判处被告人孟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费用。

点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则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的行为。从概念上,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但在实践中做到精准定位实属不易。本案涉及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杀人,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本案中,捅两三刀和连捅十几刀的性质完全不同,鉴于后几次供诉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且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相矛盾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而应当依据现有证据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建议:

当今社会,司法公正越来越重要,公众对司法公平的渴望,也越来越强烈。而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进行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规范办案,维护程序正义。这不仅是对被告人负责,也是对被害人负责。




王宇川,男,汉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3年4月,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