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洪亮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1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钱律师办理了一起为租房备案伪造工作证明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古某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钱律师有效辩护,古某获得无罪不起诉的良好结果。
一、简要案情。
古某来到荔湾区某地经商,在租房过程中,被要求提供工作证明,否则不能备案租房,无奈之下,为了能够在当地租房,找人办了一份假的工作证明进行备案登记,被社区民警发现后,公安机关认为古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立刑事案件查处。
二、辩护经过
经过了解案情,钱律师认为,本案中古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构成犯罪,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一)本案中,古某购买的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是一个名称与真实备案有出入的公章,且明显与备案公章不符,不符合刑法“伪造”的规定,也不存在危害相关公司利益及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购买的证明文件上所盖公章与真实的备案公章,二者内容差距很大,不会引人误解。
此外,通过对比《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全部三款规定不难发现,对于国家机关的印章,犯罪行为有伪造、变造、买卖,而对于公司、企业印章,犯罪行为仅规定了“伪造”,通过字面意思及司法实践可知,“伪造”是指“以假乱真”,具体到本案,如果古某购买的文件上该有“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就是伪造;而“变造”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更改,本案中的涉案公章就属于“变造”的公章,因此,古某属于“变造”或购买变造的公司印章的行为,并非伪造,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不构成伪造、买卖公司印章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普通案例262篇)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来说,古某的行为是买卖、使用一份证明文件,其并非伪造公章或者证明文件的实施者,也不构成犯罪,最多应进行治安处罚。
对比两部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刑法》规制的行为对象仅仅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而《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制对象是除伪造之外,多出了“买卖或者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买卖或使用伪造的公司、企业证明文件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而不应进行刑事处罚。而本案中,古某在网上购买工作证明并使用,公章和证明文件并非其本人伪造,故不符合《刑法》的规定,仅构成治安处罚,而不能构成犯罪。
(三)举重以明轻,类比较重行为,古某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比较而言,古某变造了一份公司的证明文件,危害程度远远小于变造一份机动车行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但伪造、变造、买卖三本以上机动车行驶证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两本以下都不构成犯罪,举重以明轻,仅仅变造一份公司证明文件且用于租房的,更加不能构成犯罪。
(四)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讲,本案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达不到犯罪的标准。
根据前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伪造印章的行为除了字面规定有区别之外,其他内容大致相同,都是伪造印章的行为,那么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应该以行为的严重程度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判断,看相关行为能否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古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综上所述,本案中,古某购买假工作证明文件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而本案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钱律师的意见,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解除了古某的强制措施,并主动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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