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洪亮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2日 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初起,被告人赵某受聘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一仓库内,负责在该仓库进行收发货及登记工作。赵某明知该仓库未得到法国鳄鱼公司等权利人允许使用其商标情况下,在该仓库发货协助他人销售假冒“鳄鱼”“CK”等商标的服装。同年4月26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抓获赵某,并起获带有价格标牌的假冒“鳄鱼”商标服装3052件、假冒“CK”商标服装4182件、假冒“LEVIS”商标服装及登记本等物品。公诉人明确指控假冒“CK”商标服装的价值为2049180元,假冒“鳄鱼”商标服装的价值为1800680元。假冒商标商品合计金额380余万元。
二、辩护策略
因本案属于现场抓获,现场查获了众多假冒商标商品及账本等,想做无罪辩护基本无可能,因此辩护人选择了从降低其犯罪数额和增加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角度出发,从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角度进行辩护。
1、关于犯罪数额。如果按照检察机关当庭指控的380余万元认定犯罪,被告人将被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且是在较高的刑期幅度内量刑。辩护人提出,本案虽然现场查获假冒商标衣物众多,但不能按照查获衣物的标牌价认定犯罪数额,因为标牌价是正牌商品的金额,而“冒牌”显然不能按照正牌的价格销售,但实际销售金额是多少,本案中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不能按照380余万的销售金额定价,只能认定数额较大。
2、关于主从犯。虽然本案只查获了被告人一人,但不能因此认为被告人就是主犯,从本案被告人供述及所起作用,其只是“仓库管理员”,并非真正老板,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关于既未遂。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为犯罪既遂,依据的是现场查获的账本。但辩护人指出,本案认定的金额以查获的为准,账本记录无法证明是被告人所记录,也没有相应发货单等予以证明,不能认定已销售,只能依据现场查获的数额,认定被告人犯罪未遂,同样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关于其他情节。考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犯罪数额有效减少,三个减轻处罚情节全部认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考虑到本案巨大的犯罪数额,此判决结果属于明显的成功辩护,得到了被告人的强烈肯定。
三、律师建议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销售假货”的案件中,进行处理和辩护时一定要制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才能给予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1、关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多是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物品、涉案账本、涉案人员等,此种情况下,更倾向于做罪轻的辩护,如果坚持无罪,胜诉的可能性较小,同时也会加重当事人的刑罚。
2、关于犯罪数额问题。此类犯罪中,辩护空间较大的就是犯罪数额,根据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中,虽然记账本等证据,但发货单、转账记录等难以全面查清,难以达到刑事案件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除此之外,关于“销售金额”同样存在辩护空间,办案机关多以标牌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但很多时候,“市场价格”难以认定,此时就需要被告人自己提供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标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证据,如果能够提供,同样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3、关于量刑情节问题。首先,此类犯罪查获时,多是赃物未销售的情况,如果能够指出已销售假货证据不足的情况,认定未遂的可能性就大很多。其次,此类案件中,现场管理人和实际“老板”多是不同人,因此,掌握技巧、认定从犯,也是为当事人减轻罪责的有效手段。
最后,此类案件中,一定要全面分析利弊,搜寻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全面、有效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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