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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侦查实验重现犯罪现场无罪辩护成功--别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者:钱洪亮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1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别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因债务纠纷,在自家租住的房屋内,被陈某持刀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同屋一起打牌的朋友吴某等人见状前来制止,在撕扯过程中,吴某持刀将陈某刺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因事后,被害人陈某一方指认是别某某先动刀,并指使吴某刺伤陈某,别某某及吴某一同因故意伤害罪被海珠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海珠区检察院坚持认为别某某构成犯罪,将别某某及吴某一同提起公诉。

二、律师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犯罪构成相对简单的案件,但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又是最为复杂的案件,在封闭的空间里,到底谁动手、谁指使、起因如何、伤势如何形成均很难判断,特别是在被告方与被害方供述完全相反的情况下。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件,两方各执一词,目击证人的证言又因与双方的关系,也是完全对立,而被告人别某某是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是轻伤一级。在如此案件中,仅凭当事人的言辞证据很难还原案件真相,因此,还原案发现场,依靠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加上侦查实验就显得尤为关键。

本律师接手本案后,仔细分析了被告人别某某的伤情,本案病历显示,别某某受伤的具体位置,分别是左臀部、左大腿后侧、左腋下,均是在身体后侧,通过侦查实验模拟现场,按照被害人陈某的说法,是别某某先持刀行凶,然后陈某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不小心将别某某划伤,按照陈某的说法进行侦查实验,还原现场,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如何夺刀,也很难在撕扯中刺到别某某的身体后侧,陈某说谎的可能性极大;相反,按照别某某的说法,是陈某自己带刀,持刀要刺别某某,别某某转身欲逃跑,被陈某刺中,随后大喊救命,吴某等人过来制止,按此说法进行模拟,更符合事实。因此,通过综合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伤情鉴定及侦查实验,我们可以得出被告人别某某所说更接近真相,而被害人陈某说谎的可能性更大的结论。

基于此关键点,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与公诉人据理力争,法庭及公诉人均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检察机关撤回对别某某的起诉,最终对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建议

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中,案发现场较为混乱,在没有中立证人的情况下,各方的证言往往会出现冲突,在此情况下,深入分析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辅助以侦查实验,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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