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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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四年半最终判处一年九个月

发布者:孙春雷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1500人看过 举报

2021-09-0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李X主要动作有三:

第一、李X出卖了一部分自己银行卡给王X,八百一张,挣几千元;

第二、某日,李X出卖的一张卡里进账诈骗资金38万元,当日大部分被转入某基金,剩余一千六百余元时,王X告知李X补卡,补卡后将1600元取出二人平分;

第三、后某日,王X再次找到李X,让其办理刷脸,将转入某基金的钱再次转移,此次李X获利8000元;

2、公诉机关认定如下:

2020年8月,被告人李X、王X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被告王X联系,分别将二人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2020年9月某日,被告人李X、王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受他人指使,将某某被骗的380000元转入李X出售的某银行卡并被部分转移后,于当日将上述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内剩余的1600元赃款取出后平分。2020年10月某日,被告李X、王X受他人指使,又到某银行办理一张二类银行卡,并通过网络刷脸上传资料,帮助他人将从被告人李X银行卡转移至某基金账户内的被害人孙X被骗款项中的170000余元再次转移。二人后被抓获

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量刑四年半,并处罚金

、辩护思路

基本辩点简述如下:

李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李X只是卖卡,并不知道买卡的人是用于干什么,他也不认识买卡人,而且在卖卡上只是和王X单线联系,提供银行卡给王X听从王X安排,对其他一切均不知情

看其资金往来

李X所收到的钱全部是王X转给他的,且王X并没有将钱全部交给李X,而是截留从中牟利,下面是二人账户、资金往来对比

资金来往图表,此处略

从此表可以看出,所有的钱都是由王X转手给李X,王X收款某某元,付给李X某某元,赚取差额某某元,李X如果直接和买卡人交易,他是不会让王X吃这个差价的,所以,李X只知卖卡,全程都是由王X操控掌握。

二、看李X行为

1、李X办了几张卡交给王X,这几张卡中涉及到犯罪的就是某银行的卡。

2、该卡于2020年9月某日由犯罪分子打入款项380000元,而后由犯罪分子在13:20分至13:59分相继将钱转出到多个账户,直至卡里剩余1600余元,这些转账行为李X毫不知情,也没有任何操作,卡也不在其控制之中。

3、同日,当犯罪分子将该工行卡里面转账至剩余1640元,王X告诉李X卡不能用了,需要补办一张卡,补出后里面有1600,取出二人平分,于是李X听从其安排,在2020年9月某日15:06挂失补卡,此时卡里有1600余元,补出卡后二人将1600元平分,每人800,然后将卡交给王X。

李X在该动作中,只是将剩余1600元的某卡补办出来,然后取出余款二人平分,此时其实相当于又卖了一张卡,其他没有任何的操作,对前情也一无所知,而且该1600元也达不到任何犯罪的标准。

4、此后,王X多次说该卡在彩票赌博网站用不了啦,需要办理一张二类卡,且得办理绑定、刷脸等等,一听要刷脸,李X没有同意,后来王X一直涨到8000元,李X才同意了,然后2020年10月某日王X带着李X和买卡的人见面,三人在一起吃了饭,吃饭当中在二人的操作之下,李X配合办理了刷脸绑定,买卡人是王X带来的,与李X并不认识,也没有和李X有任何的交流,办理这张二类卡,李X根本不知买卡人是用来转移犯罪所得,之后,李X也没有进行任何行为,转钱的行为李X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此时与前述卖卡的唯一区别就是价格高了,但风险同样大了,因为需要刷脸

三、即使认定李X明知对方实施犯罪活动,也只能是概括性的知道对方可能涉嫌犯罪,而不知具体为何罪所以也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明知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但如果只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即不知道收购方到底用卡来做什么,则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判决结果:

经过辩护,罪名没变,但是刑期大幅度下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个人简介:孙春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社会阅历丰富,办案思路清晰,诉辩思维敏捷,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熟稔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
1410920********87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