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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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罪名,三年改七个月

发布者:孙春雷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488人看过 举报

2020-12-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X找李X收购银行卡,告知李X为洗钱所用,李X自己办卡及收购他人银行卡卖于王X,其中一卡过钱贰拾万,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两年半到三年,李X在检察院已做认罪认罚,一审找到我方辩护。

辩护策略:

结案后,经分析不构成该罪,主要理由简述如下:

一、本案前没有犯罪所得,后没有窝藏转移,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那么就需要有犯罪所得在先,窝藏转移在后,才可构成,而本案在卖卡时上游还没有实施犯罪活动,或者说至少没有犯罪所得。卖出卡后李X也对卖出的银行卡没有任何操作行为,所以没有犯罪所得,后没有窝转移,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李X按件收费,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外在表现。

众所周知,转移赃款,无论是存钱取钱,都是按转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或高或低,而李X办理银行卡是按件收费的,无论你干什么用,过多少钱,李X一张卡就是简单地收取几百元钱,卡卖出后与李X再也没有任何关系,无论该卡过钱金额多少,李X也不会分得额外的钱财,这一点也明显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转移赃款不同。

三、即使认定李X明知对方实施犯罪活动,也只是概括性的知道对方可能涉嫌犯罪,而不知具体为何罪。

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才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构成赌博罪的帮助犯,如果只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即不知道收购方到底用卡来做什么,只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

办理结果:

开庭后,检察院变更起诉,将罪名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李X有期徒刑七个月。

个人简介:孙春雷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社会阅历丰富,办案思路清晰,诉辩思维敏捷,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熟稔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
1410920********87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