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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起诉贩毒三次,打掉一次,刑期大幅度下降

发布者:孙春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8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公安起诉意见书指控贩毒三次,如果坐实,贩毒三次就是三年以上;

2、经过阅卷,发现其中一次没有任何盈利,是否贩毒两可之间,那么,就要在检察院打掉这一次,如果打掉,变成两次,刑期就会大幅度下降,要打就要尽快,一定要在检察官起诉书出来之前沟通好,不然起诉书一旦出来,就会死磕到底;

3、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标题鲜明,内容详尽,最终检察官采纳意见,起诉书指控变为两次,最终法院判刑十个月,如果打不掉,就得三年以上了。

附: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902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林口县。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瑞娟,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捕前住濮阳市华龙区东城溪苑2号楼1单元802室。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24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春雷,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财及其辩护人高瑞娟,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孙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濮阳市城区先后四次贩卖给樊某、周某、刘某冰毒共0.8克;2018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在濮阳市城区贩卖给周某、杜某冰毒0.3克。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财、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李财情节严重,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财、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二被告人辩护人均辩护认为李某、胡某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0月15日、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先后在濮阳市濮上路梅园小区、濮阳市宾馆北门口处,分别以800元、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樊某冰毒0.2克、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某在濮阳市开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处,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冰毒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刘某、胡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经被告人胡某居间介绍,在濮阳市开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处,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冰毒0.2克,胡某后从刘某处获得部分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胡某在濮阳市物华假日小区,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杜某冰毒0.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杜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李某共贩卖冰毒4次0.8克,被告人胡某贩卖冰毒2次0.5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财、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李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在贩卖给刘某冰毒0.2克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李某、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财、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二人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折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茵

人民陪审员 耿 静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思琦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精研刑事法律,先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尽心尽力,精准研判,辩护兼顾事理、情理、法理,善换位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