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向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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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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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作者:佘向前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2次举报
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权益损害情形

赔偿项目

备注一

备注二

侵犯人身自由

按日支付赔偿金(数额为D


D是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Y是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应为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造成身体伤害

医疗费、护理费


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金(数额为D

最高额为5Y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残疾赔偿金

最高额为20Y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未成年,付至18周岁;其他,付至死亡

造成死亡

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丧葬费

总额为20Y

死亡赔偿金

??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方法

侵害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行使行政职权时,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三)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给付相应赔偿金:

1)财产损坏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财产变卖的,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佘向前律师,有20余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毕业于四川大学,中共党员,法律硕士,高级经济师,专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