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权益损害情形 | 赔偿项目 | 备注一 | 备注二 |
侵犯人身自由 | 按日支付赔偿金(数额为D) | D是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Y是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度”,应为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 |
造成身体伤害 | 医疗费、护理费 | ||
按日支付误工收入赔偿金(数额为D) | 最高额为5Y | ||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 ||
残疾赔偿金 | 最高额为20Y | ||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 未成年,付至18周岁;其他,付至死亡 | ||
造成死亡 | 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 | ||
丧葬费 | 总额为20Y | ||
死亡赔偿金 |
??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二)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方法
侵害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行使行政职权时,
①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②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④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
①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三)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2.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应给付相应赔偿金:
(1)财产损坏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财产变卖的,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