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尽管劳动合同在签订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只要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就应被认定为有效。
最终,仲裁委裁定不支持徐某的主张。(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