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员工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厂的女工,从1999年10月入职该厂,从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作。原告在单位工作23年间,单位从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保,原告多次询问被告公司缴纳养老保险事宜,但是被告一直推脱不予办理。最终导致原告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待遇。原告遂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养老待遇损失共计100531元。
法院判决: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原告无法获取被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故原告以1999年至2019年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为基础,并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20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计算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养老待遇损失为10053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发生争议诉讼较为普遍,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纠纷,是指劳动者退休后,因原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劳动者因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现实损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参保条件下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纠纷。
1、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及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五)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显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另外,因单位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后,既无法享受图秀待遇,也无法补办养老保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是有权起诉要求单位赔偿的。
2、关于具体的养老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依据有多种不同的情况。本文以前文案例中所提的陕西省咸阳市当地的法院判决为例,即是以咸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平均工资为基础,并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20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计算养老待遇损失。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一、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尤其是自己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向原单位提出缴纳社保要求,如果单位不予补缴,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行政手段的好处在于效率更高。此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谈判交涉会更加主动,因为如果单位敢于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即可向法院请求经济补偿金。
二、应当注意在某些地方的判例中,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即使仍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都不被法院所认可。切记要在法定年龄届满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劳动关系保护力度更大。
三、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3年。
四、公司不得以劳动者自愿放弃养老保险作为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抗辩理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劳动者的自愿放弃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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