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计律师网

严谨、诚信、专业、务实

IP属地:陕西

赵小计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848757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民工工地受伤,认定工伤可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发布者:赵小计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案例分析 |562人看过举报


农民工工地受伤,认定工伤可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基本案情:

 

甲公司承建了咸阳市XX棚改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2019212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施工责任书》,将其中部分住宅楼的木工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李某,甲公司按照面积与其进行结算。2019320日,张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具体工作由李某安排,并由李某负责进行考核和发放工资。2019530日上午,张某某在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2020110日张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甲公司从20193月起承担张某某主体责任。该仲裁委确认甲公司从20193月起承担张某某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依据: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做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将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李某,属于违法分包,故应对张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咸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848757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01538

  • 昨日访问量

    10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小计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