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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无法获得赔偿,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赵小计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无法获得赔偿,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20203月,王某在快递公司上班期间驾驶货车运送快递时发生车祸,左腿受伤严重被截肢,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某受伤构成工伤,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等级为三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随后,王某就工伤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最终裁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又向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先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部门最终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决定。无奈之下,王某将社保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先行支付决定,履行先行支付义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其理应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快递公司未给王某购买工伤保险,王某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仍不能获得赔偿,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其有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未参保并非职工的过错,从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目的来看,不仅是为了给登记参保的职工提供救济,更是为了给未参保的工伤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若认定未登记参保的职工无权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那么其因工作受到伤害便难以得到救济,显然有悖于该立法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参保义务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只是该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质上是一种垫付性质的支付制度,其体现的是国家行政千预及社会救济功能,若不能为未参保的职工提供先行支付,则无法实现该制度的救济功能,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未登记参保工伤保险的职工,也有权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告知书内容违法,应予撤销,其应向王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判决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责令社保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某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并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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