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解除婚约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情:2019年8月,张某和李某在网络上认识,不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均有了结婚的意愿。遂于2019年12月5日按照当地的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张某向李某的父母给付了68000元彩礼。女方父母按照风俗向张某退还了10000元彩礼,并且给了张某20000元让其和李某购买衣物。2020年1月,李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不久后,双方因性格问题发生争执,进一步导致双方家庭矛盾激化。张某要求解除婚约关系,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58000元。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张某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恋过程中,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原告张某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后因各种因素,婚恋双方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主张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应予返还。具体金额,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返还58000元,经查被告已经退还了68000元彩礼中的30000元,至于之后20000元买衣服的钱交还被告李某一事实,李某在庭审中称收到不足2万元,是分两次给她的,这两笔钱用于恋爱期间的花费,与彩礼无关。本院认为,婚恋过程中两人花费负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为了结婚进行婚检、交付彩礼。原告与被告同居致使被告怀孕,被告于2020年生下一女,双方本应结秦晋之好,享受天伦之乐,却因发生矛盾引发纠纷,考虑以上实际情况和我国风俗,本院酌定返还彩礼18000元。究竟由谁返还彩礼,本院认为,依照一般习俗,彩礼因婚姻之事而起,由被告父母保管,故应当由三被告共同返还。
案件焦点:
1、原告起诉被告父母是否正确,收受彩礼一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适格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通常交付和收受彩礼的主体不仅限于男女双方之间,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之父母近亲属,而且现实生活中往往由女方父母代女方接受彩礼。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将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应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应当包括实际接受的一方父母、亲属。在本案中,原告通过媒人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通过媒人将彩礼交给被告父母的事实。因此,原告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2、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能否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后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3、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给付了68000元彩礼,但被告父母按照习俗退还给原告30000元,被告实际收取的彩礼为38000元(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生育孩子的事实,最终酌情判决返还彩礼18000元)。另外,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购买的三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女方应当返还。但男方宴请亲朋好友等花费,系订婚风俗之外的花费不属彩礼范畴。
律师建议:
1、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为男女双方单独进行,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购物凭证等。
2、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都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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