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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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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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XX公司、A与B、C、D、E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蔡华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顺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A,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A,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富顺县XX公司、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E合同纠纷一案,富顺县XX公司、A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富顺县XX公司、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陈品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若丹
蔡华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坚持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知识帮助人”的理念,始终以“树司法之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