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华宗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顺县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A,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审被告:A,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富顺县XX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富顺县XX公司、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D、E合同纠纷一案,富顺县XX公司、A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富顺县XX公司、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陈品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