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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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二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蔡华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2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二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322民初2445号 原告:郑盛X,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A,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A、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2.要求二被告支付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承包费15800元;3.要求二被告支付20000元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2010年自愿承包土地村平安XX蓄水养殖,原、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签订了《土地村平安湖蓄水养殖转包合同》,双方就承包金额、承包时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现二被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承包费,原告多次向其催收未果, 被告A、B辩称,与原告签订转包合同属实,2016年6月28日前的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自2016年6月28日以后之所以不缴纳承包费是因为在近几年的养殖过程中,平安XX湖底铺设的涵管破裂,导致平安XX湖水水位变化,平安XX不能正常蓄水致使我们承包平安XX用于养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我们决定不再继续承包养殖,且在2016年3月已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因此不存在违约的行为,二被告养鱼的平安XX面积实际只有16亩,这与原告和原发包方签订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原发包方和转包方对平安XX存在的问题对二被告有所隐瞒,所以对转包合同的合法性有质疑,同意与原告解除承包合同,但是不再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如果法院认为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则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二被告的损失等情况予以减少,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如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4月28日,原告与富顺县琵琶镇土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村平安湖蓄水养鱼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将土地村平安湖22.15亩流转给原告,双方还就承包年限、承包价格及支付方式、平安湖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村平安湖蓄水养鱼转包合同》一份,原告(甲方)元承包的土地村平安湖,经原发包方同意,转由二被告(乙方)经营(用于蓄水、养鱼、种藕),约定:1.标的物:平安XX位于土地村村委办公室门口;2.转包金额:每年15800元;3.转包时限:从201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4.付款方式:第一年、第二年付当年的租金,以后每两年的首年付两年租金,交租期限定为每年的6月30日之前;5.现已发现水库的安全隐患:池梗边的墙壁已有3—5厘米裂缝和池梗表面因沉陷所发生的多处断裂情况,为此发生的池梗倒塌属自然倒塌,与二被告无关,现针对上面所指的那处3—5厘米裂缝的墙壁若发生倒塌(人为故意损坏除外),原告应立即进行修复,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6.违约责任:(1)、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除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外,另追加两万元违约金;(2)、二被告(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告(甲方)有权收回平安XX的使用权:…不按时缴纳平安XX承包费;7.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原发包方同意转包之日其起生效,一式四份,原、被告双方各持一份,原发包方一份,公证方保留一份,该合同还就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进行了约定,且原发包方处有土地村原村主任A签字,见证单位处盖有富顺县XX公章, 在近几年养殖过程中,平安XX湖底铺设的涵管存在部分破裂现象,2011年5月9日,被告A与富顺县琵琶镇土地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对土地村平安湖涵管渗漏部分进行整治,2012年2月28日,被告A收到平安XX整治款3000元,2016年3月,二被告对平安XX后,未再向鱼塘投放鱼苗,同时,二被告向原告电话告知因鱼塘存在问题不再继续承包养鱼,但原告并未同意,双方对此问题未协商一致, 二被告向原告缴纳押金5000元,鱼塘的承包费缴至2016年6月28日, 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事实经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认定如下:二被告提供的照片、测量水位视频及证人证言拟证明平安XX存在渗水问题、堤坝倒塌、湖底涵管破裂、水位过浅问题导致二被告无法实现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养殖渔业,照片拍摄地点位于平安XX,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照片仅反映平安XX的一种状态,并不能证明平安XX存在渗水问题、堤坝倒塌、湖底涵管破裂等问题,故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测量水位视频系被告A在平安XX内测量时拍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视频并不能证明平安XX的具体水位是多少,是否满足养鱼的条件,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证人证言能证明湖底部分涵管有破裂现象,但是对其拟证明平安XX不适合养鱼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8日的承包费158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原、被告于2010年6月28日签订的《土地村平安湖蓄水养鱼转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原、被告对解除合同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中,二被告于2016年3月曾电话告知原告不再继续承包平安XX,且此后未投放鱼苗及管理平安XX,二被告的种种行为均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表现,该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即二被告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合同解除后,没有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加之,二被告已经缴纳承包费至2016年6月28日,故2016年6月28日以后的承包费不应再缴纳, 二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安XX存在问题导致养鱼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称平安XX不能正常蓄水致使承包平安XX用于养殖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从违约金的功能看,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不能过分依赖于实际损失,在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时,应结合合XX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合XX目的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实际损失的数额,故无法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结合合XX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确定,原告自认二被告曾于2016年3月告知过不再养鱼的情况,但未协商一致,故原告对被告的违约也存在一定的过程,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酌情减少为5000元为宜,由于二被告已经缴纳押金5000元,为了避免诉累,押金可与违约金抵扣后,二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也不再向二被告退还保证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没有履行的应终止履行,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至2017年6月28日的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但原告对此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与被告B、C于2010年6月28日签订的《土地村平安湖蓄水养鱼转包合同》; 二、被告B、C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与被告A、B向原告C缴纳的押金5000元进行抵扣,互不找补;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元,由原告A负担174元,被告A、B负担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B 附件: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蔡华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坚持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知识帮助人”的理念,始终以“树司法之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自贡
  • 执业单位: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320********6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