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华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民终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X,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D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根据A提交的其母亲B身份证复印件,证明A所起诉的及原审立案、审理、判决的被告B有误,致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