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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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段XX与陈XX、李XX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晓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537人看过 举报

2020-09-08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X,男,汉族,1977年1月30日生,住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XX,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生,住三亚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海南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海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XX,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三亚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83年10月3日生,住三亚市。
原审第三人:黄X,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生,住三亚市。
再审申请人陈X、段XX因与被申请人陈XX、李XX、第三人黄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琼02民终153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X、段XX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计算违约金引用的基数有误,导致违约金的计算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若三亚海棠湾吃仙饭店(以下简称"吃仙饭店")继续经营,二被上诉人可获得的实际利益应以36.6万元(即122万元×30%)作为基数。二审判决认定以122万元为基数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认定的违约天数有误,应以41天计算。1,吃仙饭店于2015年9月8日被强拆,合伙协议至此终止。违约天数应以三亚XX(以下简称"XXX")开业之日起计算至吃仙饭店注销之日止,总计41天。2,XX点评单独存在并不能产生收益,XXX经营的收益主要来自于XXX的菜品和服务,与吃仙饭店毫无关联。二审判决将XXX经营221天作为违约天数,与吃仙饭店己不存在及收益的客观事实不符,将XXX经营所得的收益判归被申请人不合理。3,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违约应当建立在合伙事项尚未灭失的范围之内,吃仙饭店已灭失,且应当归咎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自灭失之日起不可能再发生违约情形。综上,违约金的计算应以36.6万为基数,以41天为天数,违约金的计算为36.6万÷2年+365天×41天=20556元。因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6)琼02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支付违约金为2055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计算违约金和违约天数的问题。
再审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陈XX、李XX签订的餐厅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法遵照履行。吃仙饭店被强拆后,陈X提出终止合作经营,经三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三方最终未能清算。2015年9月25日,陈X与其妻子段XX另在海棠区XX开业经营XXX。陈X、段XX未经陈XX、李XX同意,将"海棠吃仙饭店"的XX点评网帐号,转移到"XXX"上并继续使用该名称赚取利润。"海棠吃仙饭店"是吃仙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累积而形成的信誉,属于吃仙饭店一种无形资产,也属法律保护的范畴。陈X、段XX未经陈XX、李XX同意使用该名称,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构成违约。陈X、段XX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向陈XX、李XX支付违约金。因陈X、段XX经营XXX期间在XX点评网使用"海棠吃仙饭店",违约天数应从XXX使用该名称之日即XXX开业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陈XX、李XX主张权利之日,故二审判决计算违约金的天数正确。陈X、段XX因合伙协议约定的100万元违约过高而请求调整,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根据吃仙饭店经营期间三方确认的纯利润122万元,结合法律对无形资产的特殊保护及陈X、段XX承担的违约责任,以122万元为基数计算陈X、段XX违约造成的损失符合本案事实。二审法院判决陈X、段XX支付违约金369342.47元给陈XX、李XX并无过错。故陈X、段XX申请再审主张以36.6万元为基数及以41日为天数计算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X、段XX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裁定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段XX的再审申请。
院府赵晓明律师、执业26年,法律硕士、现任海南院府律师所合伙人、主任,原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黑龙江达明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海南院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海南院府律师事务所
1460219********28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