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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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X、广州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雄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龙XX因与被申请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2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龙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装饰公司制造假的《土巴兔服务合同》欺诈龙XX,导致龙XX在并非真正愿意的前提下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1.纸质《土巴兔服务合同》的签订是不符合深圳市XX公司(土巴兔装修网,以下简称土巴兔装修网)的规定,既没有在土巴兔装修网广州分站,也没有XX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土巴兔服务合同》只在装饰公司签订,因此是假合同。2.装饰公司声称将纸质《土巴兔服务合同》“上传”并“等待土巴兔平台审核通过”,属于欺骗行为。“上传”只是针对“电子签”,而不适用纸质合同。土巴兔网站规定在装饰公司上传《装修合同》后,只要业主在24小时内不用APP作相应的确认,《土巴兔服务合同》即会失效。二、装饰公司提出的事后补签《土巴兔服务合同》的说法同样是一种欺诈行为。三、《装修合同》要件之一的约定付款方式尚未形成,且是由于装修公司制造了假的《土巴兔服务合同》导致的,故没有以“违约”为索赔的理由。四、广州仲裁委裁决不公正,分别采用双重标准对待装饰公司和龙XX。综上,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299号仲裁裁决存在明显程序和实体上的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申请费由装饰公司承担。
装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龙XX的申请,其和龙XX所持有的合同都是一样的,装饰公司没有隐瞒事实和证据,同意仲裁裁决结果。纸质的《土巴兔服务合同》和《装修合同》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土巴兔服务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为该合同并未生效,在纸质的《土巴兔服务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应按照《装修合同》履行,即使没有签订《土巴兔服务合同》,《装修合同》也是可以履行的,因为《土巴兔服务合同》只是个附加协议,仲裁裁决是正确的。
除了仲裁期间的证据外,申请人龙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共4份证据:1.关于《土巴兔服务合同》程序的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拟证明《土巴兔服务合同》没有签约,纸质合同必须到XXX签署,电子签24小时不被业主确认则失效;2.咨询员答复录音,拟证明纸质合同必须到XXX签署、电子签24小时不被业主确认则失效;3.工程款托管和三方合同咨询录音,拟证明没有签署土巴兔服务合同,没办法进行工程款托管、监管,《土巴兔服务合同》没有成立,故没有办法进行托管;4.114查号台的回复,拟证明无法通过办公电话证实XXX人员的身份。后龙XX向本院提交补充证据《签约须知》,拟证明土巴兔网公告内容。装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4都是对方在仲裁时作为证据提交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签约须知》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签约须知》不是去年事情发生时的资料。
申请人龙XX向本院陈述:其主张涉案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一、关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庭裁决不公平,分别采取双重标准对待装饰公司和龙XX,具体表现为:仲裁庭没有让龙XX充分发言,没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仲裁庭将《土巴兔服务合同》没有成立的责任归结于龙XX,这都属于程序违法,但其未能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找到相应的条文规定。二、关于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具体是指:1.对方隐瞒了土巴兔平台公告《签约须知》,证明土巴兔平台提供资金托管、节点验收、争议解决、免费量房、免费设计的服务。其认为仲裁裁决没有考虑到《土巴兔服务合同》是龙XX与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前提。龙XX参加了仲裁庭审,仲裁庭不让其陈述,其已向仲裁庭提交相关证据要求仲裁庭根据土巴兔平台的要求认定《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假合同,但仲裁庭没有采纳,故其认为对方隐瞒证据。其持有土巴兔平台关于签署《土巴兔服务合同》要求的证据,即其在仲裁提交证据8(详见仲裁裁决第七页)。其在《土巴兔服务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因为签订该合同不符合程序,所以其认为《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假的,是不可能生效的。2.对方还隐瞒了114查号台查不到XX公司电话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为装饰公司有补救措施是不成立的,龙XX无法通过114查号台核实XXX的登记信息。其已被欺骗一次,坚持认为《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假合同,不需要再补签。三、关于仲裁裁决不公平具体是指:1.《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尚未形成,且是由于装饰公司制造了假的《土巴兔服务合同》导致,故没有以“违约”为索赔的理由。2.《土巴兔服务合同》是一式三份,装修公司持有的两份有龙XX的签名,因其发现《土巴兔服务合同》不符合签订程序,所以其自己持有的一份《土巴兔服务合同》只有装饰公司给的盖章和XX公司的电子签而没有其本人的签名;另外对方证据2《工程预算表》没有装饰公司的签字,但广州仲裁委视而不见,所以其认为广州仲裁委是双重标准,不公平。3.土巴兔平台是提供免费量房、免费设计服务,涉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装饰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其认为仲裁裁决不公正。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广州仲裁委根据装饰公司提供的其与龙XX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龙XX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仲裁反请求。2018年11月7日本案仲裁庭组成。仲裁庭于2018年11月2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和龙XX到庭参加仲裁。2019年1月17日,仲裁庭作出(2018)穗仲案字第28299号仲裁裁决:龙XX向装饰公司支付违约金6580.2元;本案仲裁费918元由装饰公司承担459元,龙XX承担459元。上述裁决龙XX应付装饰公司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装饰公司。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龙XX主张仲裁裁决不公平,涉及到《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土巴兔服务合同》的签名、《工程预算表》的签名、涉案合同的履行等,均属于仲裁庭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问题,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实体处理的范畴,并非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对此不作审查认定。
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龙XX主张仲裁程序违法是指仲裁庭裁决不公平,分别采取双重标准对待装饰公司和龙XX,没有让其充分发言,没有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并将《土巴兔服务合同》没有成立的责任归结于龙XX,但其并未提交上述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的依据。经查,龙XX已参加仲裁开庭,在庭审答辩和陈述、举证与质证、庭审调查、庭审辩论、陈述最后陈述意见、调解阶段均已发表意见,且龙XX在仲裁庭审后已提交书面意见,龙XX主张仲裁庭未让其充分发言的依据不足。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仲裁庭对涉案合同是否成立、责任等的认定,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认定,仲裁庭是否采纳其主张并不违反相关程序。故龙XX的该项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方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事实和证据的问题,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解释的隐瞒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该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龙XX主张装饰公司隐瞒土巴兔平台公告即《签约须知》、114查号台查不到XX公司电话的证据等,但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情况和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看,龙XX自己持有上述证据,也不能证明装饰公司单独持有相关证据,其在仲裁阶段也未曾要求对方出示上述证据,龙XX的该项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龙XX据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龙XX主张装饰公司造假制作《土巴兔服务合同》且要求其事后补签是否属于欺诈行为的问题,经查,龙XX确认其在装饰公司持有的二份《土巴兔服务合同》上签名但并未在自己所持有的一份《土巴兔服务合同》上签字,且双方均确认《土巴兔服务合同》未生效。装饰公司在仲裁案中主张的合同依据是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而龙XX关于《土巴兔服务合同》是其与装饰公司签署《装修合同》的前提和条件、《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目前未成立,系其对案件事实的抗辩意见,仲裁庭是否采纳龙XX的主张,属于仲裁庭依职权处理范围,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依法对此不作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XX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龙XX负担。

刘雄滔律师,广东高州人,专职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毕业,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80后律师,专注于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