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雄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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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雄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XX、任XX、任X及原审被告余XX、广州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审被告余XX、广州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0000元给廖XX、任XX、任X;二、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0383元给廖XX、任XX、任X;三、驳回廖XX、任XX、任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廖XX、任XX、任X缓交),由廖XX、任XX、任X共同负担992元,XX公司负担2808元。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廖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该予以支持,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廖XX、任XX、任X(以下简称廖XX等三人)200053元(争议金额50330元);二、本案的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廖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理。首先,受害人任XX已70岁,达到退休年龄,然而原审法院却认定其在该年龄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认定结果举证责任人应当为廖XX等三人,其在原审中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任XX自身还需要子女赡养,受害人与廖XX之间的婚姻法上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但这种不是纯粹的提供扶养费的问题,而是在履行一种家庭义务,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廖XX等三人及任XX实际上有子女,应当由子女进行扶养。最后,廖XX虽然无劳动能力,但其有其他生活来源,由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给予赡养费。因此廖XX并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范畴。
被上诉人廖XX等三人辩称,一、廖XX为一级残疾,有残疾证、鉴定书证明其是部分护理依赖,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廖XX等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二、廖XX无生活收入来源,其残疾证中指定的监护人为任XX,廖XX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及处理能力,由任XX扶养照顾。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廖XX由任XX扶养。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配偶相互负有扶养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的规定,原审法院核算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有据。三、子女赡养问题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己考虑了子女赡养义务,仅仅核算任XX应承担的扶养费,处理正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造用法律正确,依法应维持。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余XX、广州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关于廖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受害人任XX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年满70周岁,但原审中廖XX等三人提交了任XX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有养老金等收入,任XX系驾驶摩托车发生涉案事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任XX仍具有劳动能力依据充分。任XX对其妻子廖XX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任XX属于扶养义务人,并支持廖XX10年的扶养年限事实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被扶养人接受赡养人的赡养,不能等同于被扶养人有收入来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确定任XX具有对廖XX的扶养义务,并支持廖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25元,由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雄滔律师,广东高州人,专职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知识产权)毕业,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80后律师,专注于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劳动纠纷、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