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09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 9月9日,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某木业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3年9月21日前向原告供应胶合板 2915张,被告发货前,原告必须向被告支付货款。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合同还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次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汇付货款40000元,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告发送货物。但是货到之后经原告验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技术瑕疵,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诺返还已经收到的货款40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000元货款后,对剩余货款拒绝返还,为此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货款20000元。
【办理结果】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后,律师指派李全利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指导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搜集、固定证据,并调查了被告公司的资信及财务状况。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被告公司资金状况良好,有很好的履行能力。在做好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后,原告临沂某贸易公司将被告费县某木业公司告到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被告接到开庭传票和民事诉状后主动和原告进行协商,最终被告返还了原告货款及利息并支付了原告相关诉讼费和律师费用,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收到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 9月9日,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某木业公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3年9月21日前向原告供应胶合板 2915张,被告发货前,原告必须向被告支付货款。合同中特别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合同还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次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汇付货款40000元,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告发送货物。但是货到之后经原告验收发现该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技术瑕疵,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诺返还已经收到的货款40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20000元货款后,对剩余货款拒绝返还,为此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返还剩余货款20000元。
【办理结果】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后,律师指派李全利律师代理此案,李律师指导原告临沂某贸易有限公司搜集、固定证据,并调查了被告公司的资信及财务状况。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被告公司资金状况良好,有很好的履行能力。在做好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后,原告临沂某贸易公司将被告费县某木业公司告到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被告接到开庭传票和民事诉状后主动和原告进行协商,最终被告返还了原告货款及利息并支付了原告相关诉讼费和律师费用,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收到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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