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8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田某某是生意伙伴,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田某某供应某品牌牛奶,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6月19日被告刘某某给原告田某某运送了价值263625元牛奶,当日下午原告按照口头合同约定给被告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63625元。原告田某某正在卸货的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带人强行把货从田某某的仓库拉走,因被告刘某某卖货给田某某按公司规定属于串货行为,要接受公司十万元的罚款,并要取消被告刘某某的某品牌牛奶代理资格,被告刘某某花了很大的代价,经过激烈竞争才拿到该品牌代理资格,田某某把事情告诉被告刘某某后,被告刘某某不让原告田某某报案,并称会出面妥善解决。后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协商,被告刘某某把该批牛奶以更低的价格转卖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向被告刘某某保证卖完牛奶就给被告刘某某货款,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田某某承诺不管被告张某某是否给付刘某某货款,刘某某都会退还原告田某某货款。但是被告张某某卖掉牛奶牛奶后只给了被告刘某某13万元货款,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17万元货款,对于剩余93625元货款被告张某某不给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也拒不支付原告田某某剩余货款,经过原告田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刘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承办经过】
田某某见索要货款无望后,即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全利律师,李律师看了田某某的证据材料,认为原告田某某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李律师给原告提出了一些搜集证据的建议,在证据充分扎实的基础上。李律师又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诉讼中,采取了一定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因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只约束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田某某只能起诉被告刘某某,而被告刘某某是江苏扬州宝应人,原告要到江苏宝应起诉,这既增加了原告田某某的诉讼成本又为官司胜诉后的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判决书变成难以落实的一纸空文,李律师建议田某某认为制造案件连接点,即在临沂本地起诉把身在郯城的的被告张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在李律师帮助原告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后,田某某一纸诉状把刘某某和张某某共同推向了被告席。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清了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原告田某某支付被告刘某某货款后,被告刘某某又把货物转卖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全部支付刘某某货款,刘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田某某货款,被告刘某某意识到官司必输,并需要承担相应返还货款责任后,主动向原告提出了调解的请求,经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一次性给原告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诉讼。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虽然有财产,但是财产都不在张某某名下,即使田某某起诉张某某胜诉,还会面临一个执行难问题。如果田某某单纯起诉刘某某,就只能到江苏宝应法院诉讼,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有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这时可以通过一定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制造法院管辖的连接点,选择对诉讼当事人有利的管辖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某和原告田某某是生意伙伴,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田某某供应某品牌牛奶,双方约定货到付款2013年6月19日被告刘某某给原告田某某运送了价值263625元牛奶,当日下午原告按照口头合同约定给被告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63625元。原告田某某正在卸货的过程中,被告张某某带人强行把货从田某某的仓库拉走,因被告刘某某卖货给田某某按公司规定属于串货行为,要接受公司十万元的罚款,并要取消被告刘某某的某品牌牛奶代理资格,被告刘某某花了很大的代价,经过激烈竞争才拿到该品牌代理资格,田某某把事情告诉被告刘某某后,被告刘某某不让原告田某某报案,并称会出面妥善解决。后被告刘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协商,被告刘某某把该批牛奶以更低的价格转卖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向被告刘某某保证卖完牛奶就给被告刘某某货款,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田某某承诺不管被告张某某是否给付刘某某货款,刘某某都会退还原告田某某货款。但是被告张某某卖掉牛奶牛奶后只给了被告刘某某13万元货款,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17万元货款,对于剩余93625元货款被告张某某不给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也拒不支付原告田某某剩余货款,经过原告田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刘某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承办经过】
田某某见索要货款无望后,即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找到李全利律师,李律师看了田某某的证据材料,认为原告田某某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李律师给原告提出了一些搜集证据的建议,在证据充分扎实的基础上。李律师又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诉讼中,采取了一定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因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只约束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田某某只能起诉被告刘某某,而被告刘某某是江苏扬州宝应人,原告要到江苏宝应起诉,这既增加了原告田某某的诉讼成本又为官司胜诉后的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考虑到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判决书变成难以落实的一纸空文,李律师建议田某某认为制造案件连接点,即在临沂本地起诉把身在郯城的的被告张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在李律师帮助原告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后,田某某一纸诉状把刘某某和张某某共同推向了被告席。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查清了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原告田某某支付被告刘某某货款后,被告刘某某又把货物转卖给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全部支付刘某某货款,刘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田某某货款,被告刘某某意识到官司必输,并需要承担相应返还货款责任后,主动向原告提出了调解的请求,经原告田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某一次性给原告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诉讼。
【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张某某虽然有财产,但是财产都不在张某某名下,即使田某某起诉张某某胜诉,还会面临一个执行难问题。如果田某某单纯起诉刘某某,就只能到江苏宝应法院诉讼,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有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这时可以通过一定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制造法院管辖的连接点,选择对诉讼当事人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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