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5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赵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郯城县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宾馆门前路段,与对行向东转弯过路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郯城支队认定,赵某某、刘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2013年7月15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赵某某作为甲方赔付乙方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车损等损失共计47000院内,去除赵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合同签订时给付的10000元,余款27000元于一个月内付清,超过一个月加赔5000元等事项。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赵某某未依约给付原告赔偿款。于是原告刘某某委托临沂市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合同纠纷律师李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按照赔偿协议约定偿还2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了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并通过调查得知被告赵某某有一笔款项马上拨付到位,本律师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相关单位款项到位后暂缓支付给赵某某。本律师帮助原告做好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工作,并按时出庭参加了庭审活动。
【审理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未按照协议内容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剩余赔偿款27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被告约定支付赔偿款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支付的,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27000元。二、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能够调解解决纠纷是最好的,双方可以不伤和气,还能够及时解决赔偿问题,并且对于受害人来说能够及时拿到事故赔偿款,省去了打官司产生的很多费用。事故双方一旦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照执行。有些赔偿义务人为了能够及时提车并能尽量少赔,用缓兵之计暂时签订赔偿协议,但是双方签订协议后,赔偿义务人并不愿意支付赔偿款项,产生新的纠纷。建议作为赔偿权利人应该尽量要求赔偿义务人在签订协议时,当场付款,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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