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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郯城县李律师成功代理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李全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04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同村居民,关系一直很好,王某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10月24日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王某某为李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后借款到期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某无奈只得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王某某不仅欠李某某借款,还欠其他人款多达200多万。考虑到判决以后执行可能有难度,本律师帮助李某某调查了王某某的财产状况,发现王某某名下有辆帕萨特轿车。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后,本律师代李某某写好诉状及保全申请书,到法院立案,并按时出庭。

【承办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某应当承担向李某某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构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王某某应当付给李某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日期为一年,因此涉案借款的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同村居民,关系一直很好,王某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10月24日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王某某为李某某出具一张借条。后借款到期经李某某多次催要,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李某某无奈只得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

【承办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王某某不仅欠李某某借款,还欠其他人款多达200多万。考虑到判决以后执行可能有难度,本律师帮助李某某调查了王某某的财产状况,发现王某某名下有辆帕萨特轿车。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后,本律师代李某某写好诉状及保全申请书,到法院立案,并按时出庭。

【承办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某应当承担向李某某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构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王某某应当付给李某某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被告约定借款日期为一年,因此涉案借款的逾期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2年10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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