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秋荣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在从事空乘培训业务中,注册了某商标专用权,并用于其企业网站和实景中的品牌推广,但被告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用来推广同类业务的网站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网站图文内容和原告的注册商标,足以混淆原告与被告的服务来源,因此,原告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被告侵害商标权。
王律师认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广告中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的,不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只要足以混淆侵权人与权利人的服务来源,就对权利人的品牌竞争力造成损害。至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可由法院依法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