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成都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3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40年6月10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成都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古仁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XXX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