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保险合同里面有没有约定免责条款,一旦出现这9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拒赔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保险法 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投保人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但是需要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保险法 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投保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导致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情况没办法确定,对于确定不了的部分,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投保人谎报事故、故意制造事故、夸大事故
保险法 第27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谎称事故是指: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此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没有保险事故,所以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也不予退还。
故意制造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此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伪造证据/夸大损失: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保险法 第43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以此制造保险事故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可以明确拒绝,不予赔偿,是否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视保险费缴纳情况确定。
5.被保险人自杀
保险法第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一般不赔身故保险金
只适用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比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
起算点有两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如果在这两个时间点起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赔身故保险金;
但应当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受两年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因严重精神障碍等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那么即使在两年内,保险公司也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故意犯罪不赔
保险法 第45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时需要同时满足:被保险人实施了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或者实施了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拒捕、暴力抗拒抓捕等+伤残或死亡结果与上述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对“故意犯罪”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即便拒赔,只要保费交满两年,保险公司也不能“全吞”,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7.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对于增加部分,不赔偿
保险法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拒赔不是“只要没通知就不赔”,而是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未通知+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事故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转让后风险没有明显变化,或者事故与风险变化无关,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2)“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怎么认定
通常会综合考虑:用途是否改变,比如家庭自用车变成网约车、营运车,使用范围是否改变,所处环境是否变化,是否改装、加装,使用人、管理人是否变化,危险增加是否持续等,但是如果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一般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8.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不赔偿
保险法 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和第7很像,但是比第7范围更广,不只是转让,只要使危险程度增加的事情,都可以适用本条。
9.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 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事故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还没赔钱时,被保险人如果和第三者签“私了协议”“互不追究”“放弃追偿”“今后两清”等,导致保险公司将来无法代位追偿,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如果只放弃部分权利,保险公司通常也可在放弃对应范围内不赔。
(2)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后,代位求偿权已经产生。此时被保险人再和第三者达成免责、和解、放弃追偿,原则上不能对抗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仍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
(3)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赵贺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