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王在婚后约定,小张的婚前个人房产无偿赠与给小王,协议签订后小张反悔了,不愿意将房屋过户到小王名下了,此时小王该怎么办能起诉要求小张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小王办理过户登记吗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婚家编司法解释第32条明确说明此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处理,而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意思,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反悔,也就是说小王要求小张按照协议履行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应该怎么办
1.从民法典第658条可以看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除法定撤销情形之外),此时可以将赠与协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2.民法遵从意思自治,可以在赠与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一方放弃赠与该房产的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赵贺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