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某灯饰厂(我方当事人)因其销售的一款球形灯体产品,被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诉至法院,指控其侵犯了名为“灯体”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中的两项设计(设计1和设计8)。为应对诉讼,我方当事人委托张敏律师团队对该两项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的难点在于对比判断的主观性。张敏律师团队首先对涉案专利的视图进行了详细分析,确定了其设计的核心要素:整体为球形,正面有圆弧面凸起的镜面,顶部有电源键图案等。随后,我们在一系列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中,选取了最接近的现有设计进行组合。对于设计1,我们主张以证据4(球形LED灯)为基本设计,组合证据5中凸起的镜面和电源键标志进行替换;对于设计8,则主张以证据10(小夜灯)为基本设计,组合证据9(车灯)中的弧形镜面进行替换。
庭审过程与律师辩护:
在口头审理中,张敏律师强调,对于灯类产品,设计空间较大,因此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小。在对比涉案专利设计1与组合后的对比设计1时,张律师承认存在后部扁圆程度、镜面弧度、电源键位置等细微差别,但坚持认为这些均属于局部细微变化,而两者在“球形灯体、正面切面设有弧形凸起镜面、顶部设有电源键”的整体组合上形成了极为近似的视觉效果。对于设计8,同样指出其与对比设计2在整体桶状球形、侧面收口、镜面凸起等方面的近似性,足以令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涉案专利的设计1和设计8与对应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该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同时维持了设计2至7有效。这一结果精准地清除了客户面临的主要侵权风险。张敏律师团队在此案中展现了对外观设计判断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现有设计进行组合对比的高超技巧。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