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继上一案件后,某智能装备公司再次以其持有的“一种自适应胶带清扫刮刀”实用新型专利,对某橡胶公司(我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面对新的专利壁垒,张敏律师团队再次受委托,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本案的核心在于“自适应”功能,即刮刀在遇到障碍物时可转动避让并自动复位。张敏律师团队经过仔细比对,发现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一份较早的美国专利(证据1)在核心结构上高度相似。证据1同样公开了包括刮刀、刮刀座、用于弹性复位的扭转组件以及用于调节的伸缩组件在内的完整技术方案。虽然两者在限位结构的具体实现方式上存在细微差异,但张律师并未止步于此。她进一步引入另一份美国专利(证据4),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在定位环内侧设置限位槽与限位凸起配合,以限定旋转角度的技术方案。
庭审过程与律师辩护: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试图通过强调本专利中“第二限位部安装在套筒内侧”与证据1中“销钉安装在轴承套筒端面凹槽”的位置不同,来论证其技术方案的独创性。对此,张敏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首先,她指出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刀杆插设于套筒的具体位置,因此与证据1并无实质区别;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存在区别,证据4也已经明确给出了将限位结构设置在套环内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启示应用于证据1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张律师逐一指出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2、证据4或证据5所公开。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张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一胜利不仅再次为客户化解了侵权危机,更彰显了张敏律师在处理系列专利纠纷时的全局视野和深厚功底,通过无效宣告从根本上消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风险。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