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一家医疗科技公司(我方当事人)在开展经皮给药相关业务时,被北京某医药科技公司警告侵犯其“一种经皮给药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为突破专利壁垒,我方当事人委托张敏律师团队对该专利提起了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目标直指其核心的权利要求1。
代理策略与核心工作: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复杂的环腔、连接管和连接柱结构。张敏律师团队经过详尽检索,确定了以一份公开日较早的中国专利申请(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证据公开了经皮给药装置的顶面、内外环壁、负压通道及中央环腔等基本结构。针对本专利与证据2的两个核心区别——“第一环形槽”结构和“连接柱”结构,张律师分别引入了两份不同的现有技术进行反驳。她指出,证据3(一种液体收集装置)中用于适应身体曲率的沟槽结构,与本专利的“第一环形槽”结构和工作原理完全相同;而证据5(一种导管固定装置)中用于固定管路的管夹子,则公开了与本专利“连接柱”相同的结构和作用。
庭审过程与律师辩护: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辩称证据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差别较大,没有结合启示。对此,张敏律师指出,虽然两者具体产品不同,但都属于贴敷在人体皮肤上的医疗器械,面对的都是如何适应人体不平整表面的相同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证据3寻求技术启示。她强调,将证据2、证据3和证据5相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各证据中相应部分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完全相同。
案件结果与律师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张敏律师的观点,认定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和证据5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宣告该核心权利要求无效,而在权利要求2-9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这一“部分无效”的结果,精准地实现了客户的诉讼策略目标,移除了专利侵权指控中最具威胁的核心屏障。
张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