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12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网上与一名叫“钱Xx”的男子取得联系,后在XX省XX市,胡某某将其妻子刘XX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5072)、刘XX的手机等提供给陌生男子用于转账刷流水。期间,胡某某还让刘XX提供刷脸等帮助行为,后胡某某从中获利约2300元。经查,胡某某妻子刘XX的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于2022年12月22日入账流水共92990.01元,其中包括吴xx被诈骗款24998元转入。2023年1月6日,胡某某主动投案到XX派出所接受调查。检察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胡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最终在谢华东律师的辩护下,成功争取缓刑。
案例亮点
焦点一:实刑与缓刑的区别。如果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实刑六个月,被告人将被收押在看守所等场所服刑。被告人一旦被收押服刑,他将无法自由参与工作和家庭生活,不能自由的逛街,运动,聚餐,陪伴亲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妻子处于孕晚期待产状态,一旦被告人被收押,将无法陪伴妻子,且可能错过妻子生产的重要时刻。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即可继续自由活动,照顾妻子。这份自由是无价的。
焦点二:永不放弃,积极争取缓刑。在得知检察院量刑建议后,谢华东律师依然不放弃努力,指导当事人及时退赃,并且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请求受害人看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并且妻子孕晚期需要陪伴的份上原谅被告人出具谅解书。通过大量沟通和工作,被告人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书。谢华东律师在开庭前将被告人退赃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的情况,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缓刑有利于其回归家庭和社会的辩护词交至法院,最终成功争取到缓刑,被告人和家属都对这个结果万分感激。
法条速学: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谢华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