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坚决杜绝外借银行、手机等账户信息,坚决杜绝成为犯罪帮凶)
赵某,在读研究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月17日被xx公安局刑事拘留。
赵某为获利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密码等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收款,并将入账的资金转出。赵某提供的账户后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经统计,赵某的涉案建设银行账户收到诈骗款共计15295元。
谢律师代理后,主张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且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系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才导致误入歧途,主观恶性不大。对赵某给予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起到良好教育效果。
最后检察院采纳谢律师辩护意见,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谢律师点评:
一、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主观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
2、客观行为:实际参与了隐藏、转移、收购、变卖等。
3、犯罪来源:财物来自他人的犯罪所得。
4、非共犯关系:本人非原始犯罪共犯,只是事后参与处理。
简单点说:别人做坏事赚了钱,你明知道是赃钱,你还帮他藏钱、洗钱、转账、销赃、变现——那就不是"朋友帮忙”,而是刑事犯罪!
谢华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