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利息不是你想定,想定就能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小析
案情简介
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利息每月三分,如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借款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每月三分的标准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双方2019年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今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律师小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也就是说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俗称的24%、36%两线三区执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标准则要按照新颁布的LPR标准计算。
所以,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利息的标准,债权人往往为了保障资金安全约定超额利息,自以为掌握了主动权,但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获得清偿。
魏嘉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