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魏嘉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15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债权人也要懂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知识点——保证人免除责任案例小析
案情简介
债权人(原告)是经营轮胎生意的企业,保证人(被告)曾受雇于债权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外联系客户、销售轮胎,在销售过程中曾经向债务人(另一被告)出售过轮胎,但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支付全部货款,根据债权人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对自己销售轮胎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签订了《欠款凭证》,约定还款时间是2018年12月30日,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还款期届满2年。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将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起诉。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其要求付款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保证人对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因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及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小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都对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作出了规定,尤其是对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那么债权人要怎么做才能使自己的权利不被浪费呢?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这项规定,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与一般保证不同,连带保证的债权人不仅可以以仲裁、起诉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以以通知、催告等方式进行,但在使用后者时还需要获得对方的确认,保证送达。
魏嘉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