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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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李俊英律师成功代理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李俊英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15日 1247人看过 举报

2025-05-15

律师观点分析

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李俊英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成功代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赢得了广泛赞誉。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A先生与B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17日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行结婚仪式期间,A先生的父亲分两次向B女士给付了共计10万元的彩礼。然而,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最终于2023年2月开始不再共同生活。A先生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女士应当返还彩礼,于是委托李俊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

李俊英律师在接受A先生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调查取证。在庭审过程中,李俊英律师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及是否具备返还情形,展开了充分的论证。

首先,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李俊英律师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故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因此,A先生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关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彩礼及是否具备返还情形,李俊英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阐述。A先生的父亲在双方办理结婚典礼当天及次日分两次共计给付B女士10万元,该笔款项系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符合彩礼的性质。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B女士作为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在李俊英律师的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其代理意见,判决B女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A先生彩礼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B女士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李俊英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分的证据论证,成功为当事人A先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婚姻关系中,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理性对待彩礼等婚约财产问题,避免因财产纠纷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李俊英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506202011261935。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 执业单位: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62020112619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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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0201126193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