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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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助力受害者获赔

发布者:李俊英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30日 8223人看过 举报

2025-04-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2 年 9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XX路XX超市门前,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倒车时,与后方停驶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第 6 肋骨折等伤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鄂托克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 1000000 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诉讼过程

原告委托李俊英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鉴定费等共计60713.8 元;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辩称对三期不认可,认为住院诊断中没有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但鉴定意见中根据一根肋骨骨折和韧带损伤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矛盾;交通费应提供正规票据,且属于间接损失;电动车损失需看举证材料;误工费已在工伤保险理赔,不应重复主张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营养费 3000 元、误工费 18672 元、护理费 7976.88 元、维修费 605 元、鉴定费 1870 元,共计 32123.88 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蒙 K***** 小型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 3000 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 29123.88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357.37 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负担 301.55 元。

案件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李俊英律师的代理,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李俊英律师,执业于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506202011261935。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 执业单位: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50620201126193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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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02011261935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