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廖婷玉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通过货车驾驶员认识,原告在云南做蔬菜代购批发,被告在隆昌XX商贸城做区域蔬菜批发,被告于2021年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帮其代购鲜豌豆两车,原告在云南代被告收货,原告采购到货以后,按照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在收到货以后以各种方式拖延不付原告货款,原告垫付的货款血本无归,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找到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廖婷玉律师代理本案向被告程XX追讨货款。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相应证据并最终取得胜诉判决,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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