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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廖婷玉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13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于朋友关系的借款,如果在借款同时没有签订能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或是借条,未通过银行转账而是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经常会出现钱借出去以后反而朋友都没得做的情况,本案原、被告系几十年的朋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为两笔借款对薄公堂,被告在收到借款后便对原告冷言冷语,渐行渐远,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包括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多种方式,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合法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代理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指导并帮助原告收集证据,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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