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复治疗的众多手段里,“小针刀” 无疑堪称一把独特的 “利器”。它以其精准、高效的特性,在临床上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运用,实实在在地让很大一部分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从中受益,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与活力”。然而,由于它对施术者的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等有着较高的要求,一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些许偏差或不当之处,就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在现实的医疗场景中,也会出现因 “小针刀” 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本例就是因为小针刀所引发的医疗纠纷。
某年7月27日,原告因“反复颈肩部酸胀痛3年,再发加重1月”到被告就诊,初步诊断为:1.颈椎间盘突出;2.双肩周炎;3.颈肌筋膜炎。当天上午10时16分至10时56分予行“小针刀松解、臭氧镇痛消炎治疗”,治疗结束后患者离院。12时30分左右患者感胸闷、胸痛、呼吸困难,随即拨打120呼救,经120急救处理并于12时57分送至被告抢救。入院检查时患者呈昏迷状,呼之不应,颜面、口唇紫绀,左侧呼吸音消失,右侧呼吸音减弱,考虑“左侧张力性气胸”;予紧急左侧胸腔穿刺减压+胸腔闭式引流术,后患者出现生命体征不稳,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氧气吸入、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抢救后至ICU继续治疗,因病情无好转要求转上级医院;于同年8月12日转上级医院治疗。经上级医院抗感染、促进脑功能、营养支持、高压氧等治疗后病情稳定出院。
患者出院状态:浅昏迷状,GCS评分7分,完全运动性失语,不能执行指令性动作,四肢强直阵挛,双手握拳,双手及双足关节挛缩,活动受限,双下肢肌肉萎缩,双足内翻,疼痛刺激肌肉可见收缩,双下肢巴氏征阳性。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06192.09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朱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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