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振华律师
朱振华律师
湖南-长沙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糖尿病足患者住院11天后离世,医院赔35万!家属多次拒绝转ICU,为何医院仍需担责?|医案说法

作者:朱振华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2025-12-29
患者因糖尿病足入院治疗,住院仅11天后因脓毒症、多器官衰竭不幸离世。虽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多次拒绝转入ICU治疗,但法院最终仍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达35万余元。这起案件暴露出糖尿病足诊疗中容易被忽视的关键问题,值得每一位糖尿病患者、家属以及医务人员警醒。


患者从入院到离世的11天


9月14日:患者曾某因"双足破溃4天"入住某医院内分泌肾病科,诊断为2型糖尿病足、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等。

9月15日:患者夜间出现高热,考虑血液感染。病程记录载明:"患者双足干性坏疽,需积极给予手术治疗。告知患者及家属,因个人原因拒绝手术治疗,暂给予清创换药治疗。"

9月17日:患者持续高热达42℃,病情危重。重症医学科会诊建议转科治疗,但家属拒绝。

9月18日:患者左足感染明显,给予清创换药并切除部分坏死组织。

9月21日:家属同意转ICU。诊断明确为:感染性休克、脓毒血症、2型糖尿病性足坏疽等。

9月25日:患者深昏迷,多器官功能衰竭。家属拒绝透析并要求拔除气管插管,拔管后患者心跳骤停死亡。



医院错在哪?

过错1:评估病情不到位,未及时请外科会诊

《糖尿病足专家共识》要求对Wagner分级≥3级或合并全身感染(如脓毒症)者需多学科会诊。本案中,患者入院时已明确诊断为"2型糖尿病足",且双足存在干性坏疽,病情已达到需要外科手术治疗的程度。但医方在家属拒绝后仅采取"清创换药"的保守治疗,并未及时请外科会诊制定更积极的治疗方案,直到9月18日才进行清创并切除部分坏死组织,此时患者已出现持续高热、感染扩散,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过错2:延误治疗,未及时采取截肢控制感染

脓毒症和脓毒性休克是紧急医疗事件,推荐立即开始治疗和复苏。本案中,患者9月15日已出现"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9月17日持续高热达42℃,已符合脓毒症的诊断标准。此时应当立即采取更积极的治疗措施,包括考虑截肢手术以控制感染源。但医方仅采取抗感染、清创换药等保守治疗,未能有效控制感染扩散,最终导致患者发展为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

过错3:违反无菌操作和超范围操作

及时清创既能够促进创面愈合,同时也能够防止感染的进一步扩散。本案中,9月18日医方在病房内进行清创换药并切除部分坏死组织,鉴定意见认为该操作存在违反无菌操作和超范围操作的问题。在患者已存在严重感染的情况下,此类操作应当在更严格的无菌条件下进行,或由外科医生在手术室完成。《中国糖尿病足诊治指南》建议,严重感染需在手术室行清创,病房操作易导致感染扩散。

过错4:知情告知不充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本案中,虽然医方两次建议转入ICU治疗,但仅告知了"保守治疗"和"转入ICU"两种方案,未向患方充分告知外科手术治疗方案,包括截肢手术的必要性、不截肢的严重后果、感染扩散的风险等。这导致家属在不完全了解病情严重性和治疗选择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转科的决定。

综上过错,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40%。


法院判决

1,判决某医院应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3508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朱律师说医疗纠纷

家属拒绝转诊,为何医方仍需担责?

这是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很多人会认为,既然家属多次拒绝转ICU治疗,医方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全面、系统。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本案中,医方虽然建议转ICU,但:1. 未充分告知外科手术治疗方案(包括截肢手术)2. 未充分告知不手术的严重后果(感染扩散、脓毒症、死亡风险)3. 未充分告知替代医疗方案的利弊对比。这导致家属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医方应当承担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的责任。


什么是糖尿病足治疗的"时间窗口"?

糖尿病足一旦发展到坏疽阶段,感染控制就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战斗。根据相关参考文献数据,ICU脓毒症患者病死率达35.5%,严重脓毒症病死率≥50%。本案中,患者从出现脓毒症表现到死亡仅10天。如果在9月15-17日期间及时采取外科截肢手术控制感染源,配合ICU的综合治疗,患者的生存机会会大大提高。


案例对医患双方有什么经验教训?

对医生而言:糖尿病足患者入院后,应当尽早请外科会诊;对危重患者的告知义务要充分、全面、系统,不能仅仅口头建议转院。

对患者及家属而言:糖尿病足一旦出现坏疽,要高度重视;当医生建议转院或手术时,要充分了解病情严重性,不要因为经济原因或恐惧心理拒绝。


结语

这起案件的本质,不是"医院故意犯错",而是"对糖尿病足诊疗规范的忽视"——评估不到位、会诊不及时、告知不充分,在普通人看来可能是"小问题",但对糖尿病足坏疽患者来说,就是"生死之差"。希望案件能让更多人重视糖尿病足的规范诊疗,让医生更加重视多学科协作和充分告知,让患者和家属更加理解医生建议背后的风险预警,少一些类似的悲剧。

朱振华律师,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代理患方处理医疗纠纷及事故。外科副主任医师、“985”“211”外科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241085554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
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
14301202410855546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保险理赔